2007年12月1日 星期六

博愛與戀童

中古世紀的封建社會,政治混亂、戰爭頻繁、民不聊生,君王和領主為了政治和金錢上的利益,時常干涉教會的內部事務、買賣聖職、擅自祝聖主教和司鐸,神職人員的道德水準低落,公然違反教會的規定,他們姘居甚至生兒育女。一些主教或司鐸更指定其子嗣成為教會中職務和產業的繼承人,使教會陷入財物外流的危機。

 
文/顏敏如 Yen Minju

 
今夏(2007)美國天主教會因神職人員性侵而必須賠償巨款的消息震驚全世界。這個大案的時間縱軸自上世紀四O年代至今,空間橫軸涉案者數千名,座標中心點是:教會當局震驚、神職人員蒙羞、教友喟嘆失望、批評教會者暗自竊喜,甚至公開大肆抨擊。

據說男同性戀者典型的職業是空服人員、芭蕾舞者、美髮師、服裝設計師以及天主教神父。而與教會反對同性戀態度相抵觸的,偏偏是同性戀者佔全體神父五分之一的統計。這個比例我目前無法確認,也相信每個國家的情況不盡相同;此外,男同性戀者雖也可能是性侵的行使者之一,卻不是本文的重點。

單是同性戀不足以構成罪案,近百分之二的神父有戀童癖(註),才是問題的關鍵。目前國際疾病分類標準中將「戀童」定義為「一種對兒童,通常為發育前或青春早期的男孩或女孩的性偏好」。在絕大部分國家,涉及對兒童的性行為都會面臨法律制裁。

愛戀青少年在古希臘時便有記錄,日本江戶時代與中國的南北朝都曾盛行,及至今日的阿富汗也都不乏這類的行為。有人類就有戀童癖的存在,而此一行為的興盛乃至崇尚,則和當地的時代背景有關。

心理學家認為,只對少年有興趣的人很難有長久的戀愛和婚姻關係,他們對少年的喜愛近乎一種迷戀,而非尊重、互信或注重溝通且希望長久相處。他們在中小學的時候,初戀對象是同年級的同性,自此,戀愛對象的年齡就未再上升。由於他們只對少年有興趣,常會不斷更換交往對象,不符合忠貞、專一的道德標準,對於被這類人愛戀上的少年是種傷害和不尊重,這也是一般人把少年愛視為不正常行為的重要原因,更何況涉及到性事時,對青少年的心靈為害自是無以復加。

大多數人將從2002年開始蘊釀及至今夏擴大、暴發的神職人員性侵問題,歸咎於不合乎自然人性的獨身守貞戒律。教會則認為,心智疾病與缺乏對基督、對教會的忠誠才是事發的緣由,因為在重視教會訓導的地區裡,履行天職與性侵錯行呈現明顯的反比例消長,人們不應該忽略絕大多數堅守天職的好司鐸。

研究指出,獨身守貞與神職性侵並沒有直接關係,其他職業非獨身者的性侵比例反而較高。近幾年歐洲國家盛行兒童色情片,從大學教授到販夫走卒都有人從電腦下載,這些人的職業煩雜多種,無法歸類取樣,甚至查緝犯罪的警政人員也涉足其中。

教會向來崇尚守貞(佛教、印度教也都有類似的強調與戒律),自有其因由。第二、三世紀,許多教友選擇禁慾和貞潔的生活,除了是為響應「因為有些閹人,從母胎生下來就是這樣;有些閹人,是被人閹的;有些閹人卻是為了天國,而自閹的。能領悟的,就領悟罷!(瑪19:12)」的鼓勵之外,還有其他的因素,例如婦女不願因婚姻而受到社會禮俗的約束,所以守貞不嫁,對婦女是一種解放等等的。那時已經有所謂守貞的神修,認為守貞是聖洗生活的延續,目的在重建或恢復人類沾染原罪以前的潔淨狀態。守貞神修既然指出這種生活是為了天國和福音而奉獻自己,無形中便慢慢出現,守貞乃是把自己奉獻給基督、做基督淨配的觀念。有些守貞者大肆推崇守貞的價值,雖然還不到鼓吹禁止基督徒結婚的嚴重地步,至少也表現出對他們度婚姻生活的輕視,而肯定守貞或獨身人的地位勝過結婚人的地位。
中古世紀的封建社會,政治混亂、戰爭頻繁、民不聊生,君王和領主為了政治和金錢上的利益,時常干涉教會的內部事務、買賣聖職、擅自祝聖主教和司鐸,神職人員的道德水準低落,公然違反教會的規定,他們姘居甚至生兒育女。一些主教或司鐸更指定其子嗣成為教會中職務和產業的繼承人,使教會陷入財物外流的危機。面對這種情況,當時的教宗不得不急謀改革。1074年在羅馬召開的會議,額我略七世規定,已婚的神職人員不能在祭台上祭獻,教友也不可以接受他們任何服務。到了1089年的Melfi會議時,教宗烏爾班二世規定了五品以上的神職必須與妻子分離,否則將被罷免職務和取消俸祿,妻子也會被充為奴;他們的兒子必須首先成為隱修院的會士,否則不能晉陞神職。
除了教會崇尚獨身,中世紀的人們為了「升級」(有好名聲及諸多權利),更不乏以獨身為目標,因為當神職人員有莫大好處。從1139年拉特朗第二屆大公會議所做的決定便可看出端倪:
法令6:我們宣佈五品或以上的神職人員,若已締結婚約或擁有姘婦,將被罷免職務和一切俸祿。法令16:我們嚴禁任何人因血統的緣故,聲稱自己擁有繼承教會職務或財產的權利。
由此可見,神職人員擁有俸祿,是個收入穩定的職業,且原本下一代對其職務與財產有繼承的權利,這對一般貧苦大眾自然有莫大的吸引力。

而西方教會大品神職獨身的規定,也在此一大公會議中得到正式的確認:
法令7:我們命令信眾們不要參與由已婚神職人員所舉行的聖祭。此外,若任何主教、司鐸、執事、五品、隱修士及修士團的成員,違反教會的法律而締結婚約,必須與妻子分離。蓋這些婚約在教會被視作無效,而有關的人士須做相稱的補贖。
法令21:我們宣佈司鐸們的兒子不可擔任在祭台上服務的任何職務,除非他們首先成為隱修士或修士團的成員。

除了因時代背景與社會觀念使然,讓「守貞」在教會裡佔穩特定地位之外,教父們的思、言、行,也對此一戒律產生推波助瀾的作用。例如,聖奧古斯丁尊崇理性,貶低情慾,認為性慾會使人的理性失去自主權,性衝動反應是犯罪的標記;有性慾是可恥的、是犯罪的,所以當有慾望時應該感到羞愧。他在「懺悔錄」中明白道出:「我並不以精神與精神之間的聯繫為滿足,不越出友誼的光明途徑;從我糞土般的肉慾中,從我勃發的青春中,揚起陣陣濃霧,籠罩並矇蔽了我的心,以致分不清什麼是晴朗的愛,什麼是陰沈的情慾。二者混雜地燃燒著,把我軟弱的青年時代拖到私慾的懸崖,推進罪惡的深淵。…沒有妻室的人能專心事主,為求取悅於主;有妻室的則注意世上的事,想取悅於妻子。如果我比較留心一些,一定能聽到這些聲音,能為天國而自閹,能更榮幸地等待你的擁抱。」

今日看來,如此的想像與標準有幾人同意,甚至效法;而性慾是可恥罪愆的說法,恐怕已少有人能夠接受。司鐸獨身守貞是一千多年來教會歷屆會議根據當時的情況,所逐漸訂定的規矩。梵二大公會議在《司鐸職務與生活法令》中指出,獨身制並不是司鐸本質所要求的,這可由初期教會的實例和東方(希臘)教會的傳統看得出來。獨身制在最初只是「推薦」給司鐸們,後來在拉丁(羅馬)教會內便以律法的絕對性加諸所有晉陞聖秩的人員。由此可見,獨身制度本身並不是神律,而是教會制定的法律,也因此,在守貞的這一事項上,教會應該在不同的時代做出不同的修訂,以便回應時代的需要。

2004年美國主教會議的報告指出,1950年至2002年有4450人涉案,佔這半世紀來神職人員總數的4%。獨身的神職工作恰巧提供同性戀與戀童癖者一個「神聖不可侵犯」的避風港,因為這兩種人沒有因必須守貞而引發「不耐寂寞」、「性情丕變」或其他可能隱而不顯卻有負面作用的問題。反而是,同性戀者可在神學院找到好伴侶,戀童癖者則可利用宗教課、教會活動、青少年牧靈、輔祭等機會滿足自己的需求。

神職人員性侵事件之所以如此讓世界驚慌,是因為原本應博愛眾人的司鐸卻侵犯兒童及青少年,直接觸犯世俗法令;原本道德標準應高於一般人的教會,卻一再隱藏、包庇不法;在不向眾人解釋的情況下調離犯錯的神父,讓他們在不同的堂區不斷重覆罪行。

以現代人的眼光來看,教會所推崇的獨身守貞只能存在於一個沒有同性戀與戀童癖的世界,只能存在於對性的壓抑如同關燈那般方便簡易的地方。教會必須思索司鐸中高比例同性戀的原因,而不是禁止同性戀者成為司鐸。教會必須針對「病因」找出解決之道,不單以制止「症狀」而滿足。在頒訂法令時必須考慮,這法令吸引了什麼人、驅逐了什麼人,讓什麼人歡欣、讓什麼人失望。千年前的人們把自己從頭到腳包裹起來,身體與性是密室內的隱私。而今,日本人有集體裸露的畢業照,法國有可以彼此窺視交媾的換伴俱樂部,台灣則有粗鄙低級而廣受歡迎的電視節目,在一個神職人員的言行不再是標準模範的環境之下,光靠神職人員守貞,教會並不能匡正這種極端,更何況長久以來,部份神職已和一般人那樣出軌犯法。

守貞戒令是因著古代的社會背景而制定,廢除或任人自由選擇是否守貞則是因應現代的社會背景而必須有的調整,因為人是因著刺激而做出反應的生物,對自己行為長時間控制的能力,並非人人相同。從另一角度發問,廢除或任人自由選擇守貞,教會有何損失?壓抑、包庇與開放、管理,何者較適合時代的需求?


註:Penn State University歷史與宗教研究教授Philip Jenkins所出版的Pedophiles and Priests: Anatomy of a Contemporary Crisis in 1996一書中指出,天主教司鐸中0.2 %到1.7%有戀童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