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0日 星期五

預訂死亡

病重的老太太由家人陪同從德國來到這個小鎮,住進這個房間。不多久,幾個人陸續從容地進出房間,神情肅穆少語。數小時後,不知何時停駐在公寓前的一部黑色箱型大車行駛而去。車裡,駕駛座後放著一具棺木,棺木裡躺著剛到瑞士不久的老太太。

 
文/顏敏如 Yen Minju

 
一條清潔靜謐的瑞士小鎮街道。街的一側站著一棟不顯眼的住宅公寓。

一個清幽的房間。床、被、櫃一應俱全。沒有花樣的白紗窗簾一派樸實。房中圓桌上的翠綠桌布和鵝黃色的床單、被單彼此調和。韋瓦第的「四季」音符填滿房間的每一空隙。

病重的老太太由家人陪同從德國來到這個小鎮,住進這個房間。不多久,幾個人陸續從容地進出房間,神情肅穆少語。數小時後,不知何時停駐在公寓前的一部黑色箱型大車行駛而去。車裡,駕駛座後放著一具棺木,棺木裡躺著剛到瑞士不久的老太太。自頭至尾,整個過程全是她先前預訂。

2001年初夏,觀光城盧森的地方法院收押了一名男性看護。此人在不同的安養院工作期間,陸續殺害了九名痴呆病重的婦女。消息一出,震驚全國。看護殺人的原因:無法忍受看到病人絕望地長期受苦!據研判,此一事件並非單獨存在,而是冰山一角。

正當全球性的外在文化、消費漸趨一致,人人聽Coolio的音樂、喝可口可樂、穿Levis牛仔褲、開Lexus汽車時,人類生命長短卻如同經濟所得,其中差距令人咋舌。正當阿富汗男人平均壽命不到50歲,辛巴威女人只有34歲時,富裕國家卻必須因應老年人口增加的需求,修建鬧中取靜的老人專用公寓,並安裝適合輪椅進出的升降機。長壽是一般人普遍的追求,現代醫學不但滿足此一希冀,更吊詭地造成病人有著提早結束生命的強烈期望。醫藥科技對一個再也無法承受的生命,做出對這生命本身無意義的延長,正是許多個人或組織呼籲安樂死立法的推進器。

從個人角度觀之,除了履行繳稅等國民義務之外,國家對他並不具備「擁有」的權利。也因此,自己決定死亡的方法與時間,不能自了時,是否委託他人代辦等問題,是個私人的、充滿肉體無盡煎熬、精神上多重痛苦考慮的過程,何以必須由國家立法同意?事實上,人並不單獨存在,生存期間也必定與他人有著不同的親疏關係,進而產生不同的利益,這些利益的積累便成了同國家利益;由此,國家雖不擁有國民生命,卻有責任保護社會中的每一個體。在紐約,一個存心要餓死自己的人會被強迫灌食;在加州,企圖自殺者必須送入精神病院三天。

10世紀英國的King Edgar時代,以沒收財產做為對於自殺者的懲罰,因著疾病或精神錯亂導致自殺則不在此限。16世紀Sir Thomas More是虔誠的天主教徒,他在Utopia著作中主張,已步入生命終點的病人,應有醫生助其善終;醫生也必須免於受到「非法」與「不道德」的責難。現代社會要求成績,達不到標準即被淘汰,「自主」變得尤其重要;對於自己的生命,自主權更是被付予解脫痛苦的使命。過去,生命是天主所賜,如今,宗教語言只能是精神或意識上的勸說,「在生命的最後階段,靈魂得以大躍步地發展」已改變為「在決定自己生命去留的過程中,因有確切的目標,精神更能夠全心向主」。「人的生命不屬於自己,不得隨意處置,應讓其自然死亡」的前提,在政教分離的大多數國家已不足以成為反對安樂死立法的基礎論述。

安樂死原是指,讓罹患不治之症,身體也遭到極大疼痛侵襲者,透過停止醫療或給予高量止痛劑的無痛苦死亡手段。現代人對安樂死又有更多、更細緻的要求,認為,藥物雖能減輕肉體疼痛,卻無法滿足精神上對個體尊嚴的要求。住不起特等病房的長期臥床患者,披著聊以蔽體的白布,任由醫護人員、親友或不相干的人注目、指點、比劃,必須忍受與被忍受出自腐敗身體的異味惡臭。於是在不感覺疼痛的前提下,「不願遭受如此對待」便成了步向死亡者的最後希冀,而演變出不同的可能性:
積極助死:經病人同意,由醫生注射毒藥。
間接積極助死:注射能夠導致死亡的減緩痛苦藥劑。
消極助死:放棄或中斷延長生命的醫療措施。
協助自絕:病人自行飲下醫生所給的致死口服劑。而「只要確定沒有遺產糾紛夾雜在自願死亡訴求中,毒藥甚至可由非醫生遞給」的情況,瑞士在1942年便已合法。

這些可能性配合不同的國情需要,其立法細節顯得多樣,執行起來更是複雜:
荷蘭 醫生執行安樂死的四大前提是,1,病人必須意識清楚、自願、重複地提出助死要求;2,病人必須有著無法忍受、無法緩解的巨大痛苦;3,病情必須經過第二個受過訓的、獨立的醫生診斷並得出相同的結果;4,助死案例必須提報給由醫療、司法、倫理等領域人員所組成的監督委員會。
澳洲北部 意欲自絕的病人必須年滿18歲,罹患除非經特殊醫療否則會死亡的疾病,並由三個夠資格的醫生診療,其中之一應為精神科醫生,以確定病患沒有「可醫治的憂鬱症」。此外,若減輕疼痛的治療奏效,醫生不得答應助死。病人提出申請後,需等一週才能簽署同意。同意書上也應有另兩名醫師的姓名;之後,病人得再等48小時才能實現願望;執行時,醫生則必須陪伴在場,直到病人結束生命。另外,澳洲政府也規定,在電話或網路上散播助死的方法,必須繳納高額罰金。
美國奧立岡 病人必須以口頭及書面向醫生提出要求,並有兩名見證人,其中之一必須是從死亡結果得不到任何財物利益者,以保障申請助死完全出於自願。此外,病人尚需接受第二個醫生診斷,15天後才能得到致死藥方。此法原本嚴禁積極助死,經長時間的司法辯論,今年初(2006)才通過立法。
瑞士 瑞士不特別規定助死的條件,除非能證明助死行為涉及仇恨或財物利益,否則不犯法。病人只能從醫生得到致死藥劑,醫生也只給重病患開處方。重點是,病人必須自己拿起杯子將藥喝下,若是由他人執行,餵藥的動作即構成謀殺罪行。

無論安樂死或助死,通常由政府立法,醫院執行;在這方面,瑞士是個與眾不同的國家,不但法令寬鬆,正式的醫院也不是理所當然的執行者,而是Exit與Dignitas兩個民間組織。Exit成立於1982年,Dignitas在1998年開始運作。這兩個組織標榜「尊嚴地活、尊嚴地死」,病人必須出於自己的意願,是其助死的前提,去年共處理了約300個個案。

Exit採會員制(目前約有5萬名),只為住在瑞士的會員服務,並依入會時間長短,助死收費從0到3萬台幣不等。Dignitas去年接受138個案例,其中126人來自國外。本文一開始所提及德國老太太的情形,便是所謂的「死亡觀光」,其收費內容包括醫生、手續、火化、郵寄骨灰罈等等,約13萬台幣左右。

不久前,洛桑大學附設醫院允許重病、已不再適合移動而願意以助死方式結束生命的病人,由Exit成員到醫院裡來幫助實現其要求。此一構想5年前便已提出,當時曾遭到強力反彈。病人疑心醫生拿來的是否就是毒藥,看護人員擔心,必須照顧自願死亡者直到終結等等,在瑞士西部法語區再度引起助死是否符合倫理的辯論。

有人認為,醫院原是支持、治療、減輕疼痛等,實行救人性命的地方,不可變質為死亡看護所,不應該讓Exit進駐。Exit則辯稱,強迫一個希望不要插管、按摩、電擊而能夠安靜、詳和、尊嚴地渡過人生最後階段的重病患者搬離最後居所,不是一個人性化社會所應該接受的。更有人問,沒有表達能力的生命在醫院裡墮胎掉,可以自我表達的生命為何不能在醫院裡終結?

「只要親友家人多付出關懷與耐心,往往可以打消病人尋求助死念頭」的說法,明顯忽略了並非人人有溫暖家庭和熱心親友的事實。即便是有著幸福的周遭,時日一長,金錢的花費與家人的身心俱乏會是另一悲劇發生的肇始。有人原是Exit的反對者,後來不得不承認,在某些情況下,減輕疼痛的措施已無法奏效,助死是個值得考慮的辦法。一位照顧丈夫27年直到他去世的太太,認同Exit的理念,而到該組織工作。一位45歲的婦女,罹患肌肉萎縮已有20年,她尋求助死時,極痛苦地說:「我的存在是以無法數計的金錢與人力來支撐的,即使是讓別人有機會實行基督的愛,現在也已經夠了。」

早在2001年,蘇黎世市政府健康環境部門就已宣佈,各市立安養及老人院在舊有減輕疼痛服務的基礎上,多增加「生命自決」一項。只要病患透過測試,證實仍有判斷能力,並清楚表達尋求助死的意願,便可讓Exit或Dignitas的成員到院裡洽辦一切事宜。如同上述,反對的一方強調:以病人自己同意為助死的主要前提,有待商榷。又老又病的人,其自決意識通常受到外界左右而減少或失去價值判斷能力。尋求助死的原因並非疼痛無法忍受,而是害怕孤獨、失去尊嚴、不再獨立、成為別人的負擔等等,「休戚與共」其實比「自決」更加重要…。社工人員則提議:與其想盡辦法讓企圖尋求助死者繼續活下去,不如和他共同討論,他對於生活情況的判斷是否符合實情;他尋死之後,將對家屬造成什麼影響等,較能勾勒出病人內心的幽微。

另一觀點是,不論在家或在安養院,長期臥病者的醫療及看顧費用均是極沈重的負擔。健保既不全額給付(投保者必須自付10%),更以集點方式計費。看護人員必須記下協助病人的項目,舉凡更衣、繫鞋帶、衛生清潔、助走… 病人可能不斷處於「被餵食一頓飯,存款就要減少一些」的壓力下,及至經濟拮据,尋求助死。Exit與Dignitas不啻為解決問題的另種人壽保險。

安樂死或協助自絕是在沒有意外的情況下,將結束生命移交給外力執行。牽扯出來的問題是,在何種條件下,死亡事件得以移交?時間呢?是病人距離死亡多遠或多近時?還是他放棄生存時?醫療與殺戮之間有時界限模糊,高量的止痛劑可以致死,醫生們的「意圖」並不透明,一般人如何窺知?政治人物、宗教組織、醫療人員及倫理、哲學家不斷探究,人是否有權利決定何時、如何死亡?若有,此一決定是否包括取得協助以執行?此外,如何分辨「末期病患」與「慢性病患」?如果「慢性病患」自願死亡,該如何處理?嚴重精神病患者呢?安樂死或協助死亡的「業務」一旦興盛,是否有可能發生過早將殘弱者判死,末期病患被「治死」(而非減少疼痛)的情況?死亡比治療便宜許多,保險公司必定欣然給付。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調查顯示,助死已逐漸擴及慢性病及精神病患,越來越多醫師未得到病人同意便終結其生命。謠傳醫生的想法是:「她可能還會拖延一個星期,可是我現在急需一張病床」。病人只能毫無選擇地接受死亡成為治療的另種方式。

宗教界傾向「消極安樂死」,亦即在病人同意情況下,關閉維生系統,這在技術上並不定義為「助死」。更多的情況是,病人簽字同意,醫生以媒介助其死亡;病人可自選時間、地點,甚至反悔不死。幾世紀以來,助死一直是醫生與病人之間的私下協定,法律雖不積極禁止,卻也不特別承認是項權利。在瑞士,有人促請政府承擔助死組織的認證工作,司法部卻認為,再精密的管理也無法阻止真正尋死的心。

現代醫學讓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預定死亡會是一適當的選項?